□范玉春
近日,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結一起AI換臉侵權案,某短劇制作方以“技術巧合”辯稱AI生成形象“撞臉”知名演員,最終被認定構成肖像權侵權。這起案件再次表明,技術中立不等于責任豁免,“撞臉”絕不是侵權的擋箭牌,AI技術的應用必須框定在法律紅線之內。
這起案件的戲劇性在于,被告搬出“大語言模型生成提示詞、文生圖模型產出人臉”等看似專業的流程,卻無法現場復現;而原告依相同步驟操作,得到的卻是完全不同的形象。這根本不是“技術巧合”,而是一起有預謀的肖像侵權。
當前短劇市場狂飆突進,AI換臉、深度合成技術被濫用的亂象頻發,“換臉帶貨”“換臉演戲”屢見不鮮,技術紅利被異化為侵權捷徑。不少從業者妄圖借“AI創作”外衣規避法律風險,而本案判決清晰釋放司法信號:技術中立絕非侵權擋箭牌,只要制作者對侵權內容存在“明知或應知”的主觀過錯,就必須承擔法律責任。
技術本身無立場,但使用技術的人必須有底線。法律從不反對AI技術創新,也無意給其發展踩剎車,但技術紅利絕不能建在侵犯他人權益的沙地上。AI終究只是工具,其生成內容能否受法律保護、是否構成侵權,核心在于人類是否投入真實的創造性勞動。揚州中院審理的AI玩偶著作權案中,設計者僅輸入通用關鍵詞反復生成,未形成獨創性智力投入,最終無法獲得著作權保護;而北京互聯網法院另一案例中,用戶精細調整提示詞與參數形成個性化表達,其成果便受法律保護,兩案對比,清晰劃定了AI創作的合規邊界。
值得警惕的是,標注AI生成絕非免罰理由。隨著AI技術門檻降低,網絡謠言滋生出新變種,利用AI合成橋梁倒塌、房屋損毀等虛假視頻,畫面逼真、傳播迅猛,極易引發公眾恐慌、擾亂社會秩序。重慶、四川等地的典型案例印證了這一點:有網民為博流量生成立交橋倒塌虛假視頻,即便標注AI生成仍被行政拘留;還有網民合成軍機飛越城鎮等內容誤導公眾,因隱瞞AI生成事實被依法處罰。這表明,標注AI生成是合規基本要求,絕非造謠傳謠的免責條款,只要故意編造傳播不實內容、危害公共秩序,無論是否標注,都需承擔行政乃至刑事責任。
守護AI合規發展,需多方主體共守法律底線。人工智能不具備法律主體資格,其行為后果最終由使用者、平臺與開發者共同承擔,形成完整責任鏈條。普通用戶需增強個人信息保護意識,遭遇侵權時及時維權,同時自覺抵制謠言、審慎轉發;平臺需摒棄“技術中立”的逃避心態,完善審核機制,對AI生成內容顯著標識,及時攔截下架違法信息;開發者應優化算法風控,對涉及公共安全、他人權益的生成請求加強限制,防范工具被惡意濫用。(來源:德水觀瀾)